建设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时间:2023-03-18 23:50:10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国内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导致施工企业工程利润长期在低水平运行,且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当严重,而施工企业由于项目现场管理不到位、签证资料不完善导致工期延误或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业主提出高额索赔、最终导致施工单位倒赔钱的案例屡见不鲜。在新的施工任务不断承接的同时,施工企业作为承包人能否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有效规避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

1、审查发包人与承包人履约情况;

2、履约管理之工期;

(1)工期和施工进度;

(2)几种影响工期的因素;

3、工程签证与索赔

(1)工程签证;

(2)工程索赔程序;

4、项目章和公章的风险

(1)内部公章管理、使用规范化;

(2)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制度;

5、业主拖欠工程款时,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问题

(1)权利行使主体;

(2)受偿范围;

(3)关于起算时间;

(4)权利行使方式。

一、什么是建设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二、建设施工合同是否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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