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协议有没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签订双方而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竞业协议的签订是具有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为了让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的保守其商业秘密,因此如果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主体适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了经济补偿、并没有超过两年的年限,该竞业协议就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竞业协议无效的情况有什么
(一)协议主体错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二)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期限超过了两年,则超出部分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三、竞业协议能不签吗
可以不签。竞业协议必须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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