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产生的效果是:
1、由于先诉抗辩权具有延迟性和阻碍性,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阻碍了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担保人暂不承担担保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保证人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无效前不承担延期责任;
3、在上述期限内,债权人不得以保证人的债权抵销保证人,抵销人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的,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剩余部分。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显著改善,足以偿还剩余部分,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方式是什么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即便一审中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二审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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