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明确规定,倘若饮酒后驾车引发交通意外,造成人身损害,驾驶员有可能被视为成立交通肇事罪。
然而,司法裁决应考虑众多影响因素,如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主要乃至全责、事故所带来的危害程度以及驾驶员是否存在其他加重犯罪情节等。
若驾驶员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导致一人死亡或多人重伤,并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或全责,依据上述法律条款,驾驶员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刑期则可能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对于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人员伤亡的情况,驾驶员可能会因其行为的严重性及其所产生的后果而受到相应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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