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要轻易签署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文件、协议、表格等。
如果你不想因为自己的随便签字而放弃所有追诉的权利,那最好冷静对待每一份需要签署自己姓名的文件或协议。有个案例,一女员工生产后回来上班,被单位拒绝,于是仲裁。单位提供证据一张A4纸,正面是会议纪要,说的是员工辞职可在背面签字,而背面表格中的确有该员工的签名,员工说表格是平时开会签到用的,但最后员工还是败诉。
虽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采取诸如利用错行小字、单独抽出一份文件中的某一张来进行信息误导等行为,但如果你能多留一个心眼,就可以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你若想不被“违心”放弃权利,就要注意在即将离职时不要轻易签署来自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称人事部门)的文件、协议、表格等,如无法避免,非要签署的,可以选择用手写收条等替代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2、并非所有的经济补偿都是按照“N+1”的形式来进行发放。
相当多的人在被迫离职时往往会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并同时提出“N+1”或者“N+X”的方案(N代表工作年限,通常以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可实际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只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N”个月的经济补偿即可完成此项工作。如果你要提出更高的经济补偿要求,请不要从法律角度进行操作。
3、不是所有的劳动关系解除都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仅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的期限以及用人单位在三种情形下(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解除合同需提前的期限做了规定,但对在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在法律上未作要求。
4、如果你对公司的调岗调薪行为不满,应该立即提出异议。
当公司在与你签订完劳动合同后再因为其他原因进行调岗调薪的,则依法应当视为是合同变更,变更合同需要当事双方重新协商,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但实际上,有相当多的员工会因为各种原因而选择先行工作再提出异议或者边工作边提出异议,最后导致自己无法顺利维权。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给劳动者的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因此,只要能够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可以视为“书面变更”。要记住的是,从你开始从事调岗后的工作或者接受调整后的薪水时,即视为你默认了公司的“变更”行为,因此,如果你不愿意接受公司的调岗调薪行为,请果断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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