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4-06 19:01:25 3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一、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二、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是什么

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如下:

1、属于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2、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3、与原承租人处于同一户籍名下;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时间达到一年;

5、没有其他住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可售公有住房与不可售公有住房。此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三、成年单独立户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以家庭关系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单身居住在该套住房,需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户的公民。2、居住在非住宅用房和违法违章建造房屋的,不予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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