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的认定标准
时间:2023-07-05 11:23:28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律师在实践中应提示委托人注意,以下几种情形是可以按照非居住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认定: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照章纳税的未经市划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纳税情况参加当地非住宅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给予适当的补偿。

受灾房屋补偿标准

关于受灾房屋补偿标准要看当地规定,一般是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的。

如果洪灾中有房屋倒塌,政府民政部门有专门的救助资金帮助重建或给予重建补贴,红十字会以及民间的慈善组织也会予以救助。

水灾是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对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存在赔偿一说,只能说是进行救济。根据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

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方式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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