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无过错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确认责任的准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交通事故中的适用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审判实践的启发和挑战
无过错责任原则确立意味着驾驶方对汽车本身的危险责任、职业上的注意义务、优者负担、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等思想的肯定,平衡优者机动车一方与弱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诉讼地位。在确定责任时,笔者认为,尤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强调机动车驾驶人员是职业上的注意义务,避免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苛刻要求,因为我国国民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交通基础条件较差。判断机动车驾驶人员责任时,不应仅看其是否违章,不违章并不意味着已尽注意义务,还应看其是否遵守了职业上安全注意义务,因为任何发达的交通规则都不能完全概括现实交通中所有复杂情况。此时法官要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日常生活经验对责任划分进行精确判断,综合分析认定。
2、若双方均未报案,一般应认定机动车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使其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机动车一方有义务报案。
3、受害人仅有一般过失或者受害人为残疾人、70岁以上老人、10岁以下儿童的,可不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这一点由法官自由掌握。
全文7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