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如为进修人员的,提供国(境)外进修材料和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2.出国留学前国内获得的相应的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如出国前系在职人员的,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调出或已离职材料。
3.护照、签证及所有出入境记录。
4.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如留学期间户籍已注销的,提供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材料。
5.符合第四条激励条件的,需补充提交相应材料。
海外留学生落户上海的条件
1、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的同学。
2、在国内211院校本科或硕士毕业后,出国留学获得硕士学位的;或者国内非211院校本科或硕士毕业后,出国在世界排名前500的高校留学获得硕士学位的;又或者是在国外留学并同时拥有本科学位及硕士学位的同学(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其实大部分留学党适用这条)。
3、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位的同学(累计留学时间1年;而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同学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本科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的同学。
符合上面四个其中任一条件的同学,还要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社保的工资基数要大于上一年的上海市平均工资,并按工资的正确比例缴纳(这个要重点提防有些企业不按规定,按最低标准缴社保)。
5、那些不符合上面第2、3项条件的,但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及以上学位(累计留学时间1年;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的同学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外的本科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社保基数大于上海市平均工资1、5倍的同学,也算符合落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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