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共同负担的债务主要源于夫妻在家庭共同生活中的必要性需求,同时也包括两人对共有财产进行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置流程中产生的债务。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层面:
(一)在结婚前,由一方承担购买的财产已经转变为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那么为此类财产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俩为整个家庭的共同生活所需而付出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投身于生产与经营项目时所负的债务,或者当其中某一方在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其经营收入被用来改善家庭生活品质或分享给其配偶时二人均需承担的债务;
(四)夫妻之一或双方因治疗疾病甚至是为具有法律义务的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而产生的债务;
(五)由于照顾生育子女、承担赡养老年亲属义务所导致的债务;
(六)夫妻双方曾就共同债务达成过的书面约定;
(七)除以上列举外,尚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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