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醉酒后子夜飞车,结果撞死在路边的公益林广告牌上,父亲认为埋设单位难辞其责,故将广告牌制作单位和埋设单位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了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2月23日晚,原告叶某儿子叶某某酒醉后骑摩托车从河口返回叶家村,当摩托车行至铅横公路新滩乡境内的夏家岗公路段时,因车速过快,叶某某一头撞上了路边的公益林保护广告牌后死亡。此公益林保护广告牌系被告铅山县林业局制作,由被告新滩乡人民政府负责埋设。原告叶某认为,两单位共同埋设的公益林保护广告牌无荧光反射,是叶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故两被告对原告儿子的死存在过错,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铅山县林业局、铅山县新滩乡人民政府埋设公益林保护广告牌的地点离开铅横公路2米,并不会对叶某的摩托车行驶形成路障,叶某酒醉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偏离正常机动车行驶道路,致使撞上广告牌死亡,两被告对叶建建死亡的后果没有过错,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建建死亡后果与两被告埋设广告牌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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