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函[2008]60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减免,符合会计准则确认条件的,一般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如果我们接受控股股东或其子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控股股东的资本投资应视为股权交易,相关利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对于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免除,原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对于控股股东与子公司之间的捐赠,国发[2008]60号文件认为,该行为从经济本质上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投资,应视为股权交易,相关利润应计入“资本金”“保留”主题。这是因为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监管的要求和规定。对于st(特殊待遇)公司来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通过改变捐赠的计量方式,成为企业包装业绩的新途径。但财会函[2008]60号文的这一规定,从财务角度遏制了关联企业的利润操纵。对顾客加分的处理
<2008年第60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提供服务和奖励积分,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或失败时,首先作为递延收益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加分,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第13条和第19条规定了两种消费积分的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给消费积分,并推迟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另一种是将部分销售收入分配给消费积分,并推迟确认该部分销售收入收入;第二是将提供加分的成本确认为预计负债。
第一种方法是在[2008]60号文件中采用的,可以理解为,授予客户的积分是由销售业务产生的,销售业务是交易本身的一个单独的、可识别的组成部分,代表着给予客户的一种权利。为了获得这一权利,客户在最初的交易中实际支付了费用。也就是说,客户在最初的交易中付款不仅是为了得到货物,而且是为了得到积分。然而,顾客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会得到加分。因此,应将初始销售收入划分为若干部分,每个部分应按照单独的标准确认,以反映交易的实质。
举例:2008年10月,一家商场开展国庆促销活动。规定购物价格超过100元得10分,低于100元不得分。积分可以在一年内兑换成同等数量的积分。一位顾客用230分买了价值2340元(含增值税)的家具。估计客户在有效期内会全额兑换积分。2009年6月,客户购买了价值351元(含增值税)的鞋子,并扣分230元。余款以现金支付。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1。2008年10月销售时,借方: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贷方:主营业务收入1770递延所得税230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340。2009年6月,客户在有效期内兑换积分时,借方:库存现金121递延收益230贷方:主营业务收入3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51应谨慎确认资产减值和预计负债。资产减值的确认应当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预计负债的确认应当有充分、合理的估计基础。资产减值是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核心内容。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不能转回。因此,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谨慎确认资产减值。这些资产的减值只能增加,在企业存续期间不能转回。存货减值、金融资产减值等其他短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予以转回。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扩大了预计负债的范围,并在原准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三项规定:第一,亏损合同产生的债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确认为预计负债;二是重组债务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的,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方案已经向社会公告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三是辞退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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