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侮辱名誉权的行为方式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行为、诽谤行为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行为。
(一)侮辱行为,所谓侮辱,是指故意以语言、文字、暴力等手段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二)诽谤行为,所谓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散布某种虚假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从而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二、侮辱行为具体有哪些情形
第一,暴力侮辱。即对受害人施以暴力直接损害受害人的人格尊严;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受害人违背自己的意志作出有损自己人格尊严的举动。
第二,以口头语言或者形体语言侮辱。如对受害人进行口头谩骂、辱骂、讽刺,或者作出下流动作等。
第三,文字侮辱。即以书面形式辱骂、嘲笑他人,贬损他人人格。如在互联网上发布辱骂他人的文章。侮辱区别于诽谤等其他侵害名誉权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恶意。
三、诽谤行为具体有哪些情形
第一,口头诽谤。即以口头语言传播虚假事实,使他人人格受到贬损。
第二,文字诽谤。即以书面形式如书信、海报、网络等散布虚假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立法终难穷尽现实生活中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通过实践和司法解释加以弥补。如新闻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名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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