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如何界定侮辱
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的界定标准: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这种侮辱不一定在社会上造成公开影响,但侵害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因此也构成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侵害。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不公开的侮辱包括在给他人的信件中对该人进行辱骂,或者在无第三人在场时对他人进行侮辱。如向他人身上泼粪便、用录音机播放叫骂声等。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侮辱一般指公开的、并且造成一定影响的侮辱行为。
二、实务当中认定侵害名誉权
在一个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电话中对原告进行辱骂的行为是够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客观上没有实施将该通话内容公然传播于社会的行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故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我们应当通过行为人客观上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实施了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并公然传播、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四个方面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如果侵权人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公然传播,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只有侵权人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侵权人侵害了被侵权人的名誉权。
三、不应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
(一)正当的舆论监督(评论)
(二)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
(三)特定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行为
(四)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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