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时间:2023-02-23 21:11:18 1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所谓标的物质量瑕疵,一般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含有隐蔽的缺陷或其它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质量问题,以致不适于其用途或其价值减少。出卖人必须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瑕疵负担保义务,一旦发现标的物质量瑕疵,出卖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质量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应满足哪些条件

1、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

2、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

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3、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

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4、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

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质量承担瑕疵责任承担方式

民法典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方式。

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指示,不过学界及实务界不乏有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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