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一般程序
(一)受理
1.范围: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
2.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监测报告的有各监督科室填写案件受理记录;社会举报的和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或移送的由法制稽查科填写案件受理记录。
(二)立案
制作立案报告,由法制稽查科对案件情况进行初审,决定立案的,报请所长审查批准,确定立案日期及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
(三)调查取证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2、出示有关证件;
3、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事先登记保存决定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封条,并收集其他相关证据,如:视听资料、违法产品、原始资料登记、账目等资料的收集;
4、采样时应填写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5、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审核
由法制稽查科负责审核案卷,制作《审核意见书》,对审核不合格的案卷退回各监督科室重新制作或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
(五)合议
1、组成3人以上合议小组进行合议;对案件的事实、案由、违法情节、适用法律条文等进行合议;
2、提出具体处罚意见。
(六)审批
制作《卫生行政处罚审批表》,报请领导签批。
(七)告知权利
1、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交当事人;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做好陈述和申辩笔录;制作《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有复核监督员填写复核意见,提出具体的处罚建议,对做出变更处罚金额的案件要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请领导签批
(八)做出处罚决定
由法制稽查科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长审批,做出处罚决定。
(九)送达
由承办人员送达,当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取得《送达回执》,当事人不在场的,可留置送达或在7日内邮寄送达,另公告送达。
(十)执行
1、罚款交指定银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处罚决定可每日加处罚款额3%;2个月(食品)或3个月(其他)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案件的移交、复议、诉讼和强制执行
不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立案的案件,移交相关部门;
复议:2个月内;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
应诉:食品卫生案件处罚15日,其他3个月;制作行政诉讼答辩状
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由法院执行。
(十二)结案
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制作结案报告,有关案件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听证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条件: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罚款5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款20000元以上;
2、申请时限:当事人应在处罚告知后3日内提出。
(二)受理
1、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
2、听证主持人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三)举行听证会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
2.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3.主持人确认听证参与人员是否有请,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的权利;
4.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5.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6.调查人员与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7.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
8.制作听证笔录交调查人员及当事人审核,并签名或盖章。
(四)听证结束
1、主持人制作《听证意见书》;
2、县卫生局应根据听证情况进行复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案件由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简易程序
(一)表明身份
1.必须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2.出示有关证件。
(二)现场调查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
(三)告知权利
1.告知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陈述申辩意见可以记录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
(四)复核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五)做出处罚决定
1.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2.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权利时限及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罚机关。
(六)结案
1.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在5日内将案件有关材料,报法制稽查科备案;
2.承办人员结案后将案卷报法制稽查科归档。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