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的缺陷对公司的设立有何影响发起人的瑕疵使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但并不一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即公司不能成立。独立人格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标准。发起人存在瑕疵不影响独立人格存在的,公司成立,否则依法撤销。在中国,即使公司的设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应当保持,公司不得依法宣告无效,《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额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成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只要有限责任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就不是无效的,同时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报送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公司登记或者营业执照。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即使公司的设立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只要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的法人资格就应当保持,而公司不应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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