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和经营范围相对应的经营地点及经营仓库,并且面积符合要求;具有国家已认可的和经营该产品相关的专业的在岗人员等。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生产许可并提交有关资料以及所生产医疗器械的注册证。
一、药品生产企业如何实施药品召回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召回药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告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及时公开召回信息,必要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二、销售许可证办理的条件
销售许可证办理条件如下:1、申请任务,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证书申请的相关材料;2、产品检测,申请单位须将样品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审批发证,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审批核发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书。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三、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有权采取什么行政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其监管职责,分别对其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计划要做到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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