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的客体乃是我国的金融治理体系与司法机构的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以下简称“刑律”)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规定,洗钱罪所涉及到的具体客体要素包括:明知是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非法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犯罪、破坏金融治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欺诈犯罪等违法行为的所有财物及其带来的益处,为遮盖、隐匿这些财物的真实来源及性质,提供资金账户作为行径工具,协助将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等形式,通过货币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流动,协助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掩盖、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实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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