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未明确标示尾款支付时间节点,则双方当事人可经共同商议确定具体截止日期,随后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合同应由各方当事人依自愿原则进行磋商并确立,其主要包含以下八项基本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以及住址;
(二)合同标的物;
(三)商品或服务的数量;
(四)商品或服务的品质;
(五)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酬金;
(六)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八)解决争议的途径与方法。
此外,根据该法典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如当事人对质量标准、价款或酬金支付方式、履行地点等关键事项尚未作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若无法达成补充协议,则应参照合同其他相关条款或依据交易惯例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全文55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