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康复期包括:
(1)医疗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为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期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医疗康复3个月,最长6个月应对医疗康复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2)职业康复期。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
工伤康复待遇:
(1)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经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2)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支付;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由支付;
(3)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康复对象,上述费用由社保支付;
(4)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无法自理的,由康复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康复护理费用由社保支付。
温馨提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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