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指出,当实际监护人陷入服刑困境时,如果父母双亲均已触犯法律身陷囹圄,那么应当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替补担任监护重任。众所周知,父母乃是未成年子女名正言顺的监护人角色,若父母未曾出现无法履行监护责任之情况,必然需要继续承担监护义务。监护权乃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以及患有精神疾病之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和限制行为能力者的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所拥有的监督和保护的身份权利。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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