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划审批时限
时间:2023-04-24 15:01:37 4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规划审批时限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的,视为准予延期。

二、规划公示的时间能否计入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

城市规划编制公示分为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两个阶段,其中前者计入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限,后者不予计入。

三、做出行政许可时依法整改所需时间是否计算在规定审批时限内

在审批时间内,审批时间一般为20天,亦可以在申请延长10天,必须单位负责人审批!

规定内期限,你没整改到位,行政机关将依法不予许可,并退回申请。

之后你需要再次提交申请。

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节期限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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