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在2015年9月1日之前起诉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借款利息的上限,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的上限,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超过的部分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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