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关系终止,在特殊情况下不终止。特殊情况主要有: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那些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发生以上情况或以上情况之一便终止委托代理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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