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优先承租权是指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第三人取得租用权。优先承租权是法律基于特殊性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实现。
律师补充:
出租人应注意的是:
1.告知已经有意向签约的“同等条件”,包括租期、租金、租金支付方式等;
2.通知承租人明确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期限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等;
对于承租人来说,虽然合同中有约定享有优先承租权,但为了更好地行使该项权利,而不被出租人或法院认定有放弃该权利的情形,应注意的是:
1.在租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出租人主张续签租赁合同;
2.在出租人以招投标方式招租时,务必参加招投标活动,以表明具有继续承租的意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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