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租赁合同被解除了,否则占用人始终拥有优先购买权。然而,占用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并不是基于其是否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这个先决条件,即使占用人出现了欠租行为,只要欠租情况达到法定解除或者是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而出租方也主张解除现有租赁合同的话,由于租赁关系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那么占用人将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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