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下属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涉嫌当前违法行为或重大疑似犯罪分子实施拘留,如有以下任何情况之一存在,均可进行此项行动:
(一)在准备犯罪、实际执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实施完毕后立即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
(二)被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者确指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三)在他们身旁或者居住地,发现了能够证明其犯罪事实的证据。
在此情况下,为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威,公安机构将依法拘留涉嫌犯罪的人员,具体操作需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领导人的批准,并签发拘留证以示正式。
请注意:
1.根据我们国家针对行政案件的处理机制,行政拘留不会留下案底。
2.假如是刑事案件涉及拘留,若最终司法机关判定该人员不构成犯罪,自然也就不会留下案底。
然而,如果经审判确认其确实构成了犯罪,那么这将会成为其个人历史清单中的一个污点。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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