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工伤赔偿事宜时,相关事务应依法归人社局管理和处理。
首先,受害者或其合法代理人需要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待认定结果被确认为“工伤”之后,其中的部分赔偿额将由人社局所设立的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而剩余部分则需由施害方即用人单位予以承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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