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各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制冷与空调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遏制制冷与空调作业事故的多发,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20号局长令)和《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自2007年1月1日起列入本市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其中包括:
(一)压缩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
(二)吸收式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工;
(三)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工;
(四)小型制冷空调装置安装修理工。
二、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和实际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培训教育大纲和考核标准执行。
三、从事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取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
四、从事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执教。为了保证培训质量,每位教师只限于在一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受聘任教。
五、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必须在2007年7月1日前经专门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从事相应工种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招用从事制冷与空调作业的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工种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中选用。对在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继续留用或招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依照《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
六、各局、控股(集团)公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制冷与空调作业人员参加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作业。
七、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制冷与空调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管,查处无资质培训、无证执教、无证上岗及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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