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占用土地是违法的,那么什么样的批准才是合法的征地
时间:2023-05-02 18:14:21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需要取得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供地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期间,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对土地利用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当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2)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级别。(3)供地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实行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国有土地划拨决定。(4)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具体步骤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下发征地通知书,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征地目的。种植或者公告后种植的农作物、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

2。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地乡镇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协商。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根据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进行处理和协调。

村委会、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政府通知土地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法组织听证。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经确认后,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业主、使用人签字。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程序等民主程序,对协议的主要内容作出决议。以村委会为征收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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