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承揽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时间:2023-03-14 22:01:13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还存在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如主体资格、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这一些问题在合同中带有普遍性,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承揽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定作人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人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人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人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定作物的质量要求、数量、包装、加工方法,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用定作人原材料完成工作的,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原材料的消耗定额,价款或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短期检验难以发现质量缺陷的定作物或项目,应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等,也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必须在主合同中注明并附在合同文件中遵照执行。其中,关于合同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条款注明以样品为准的,样品经双方确认后,要由双方代表当面封签,并妥善保管样品,作为交付定作物时验收的依据。当事人不得订立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

一、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建筑工程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承揽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担风险,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或工程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工程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5、均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有偿的。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人负有按期保质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义务,发包人负有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两者的义务也是相互、有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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