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之前,XX县B管道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曹XX向杨XX借款,但曹XX没有说明借款金额和时间。2009年上半年,a公司与另一家公司讨论了合并事宜。杨某得知后,为了向a公司的曹某借债,他要求曹某开具借据。借据上说,2010年5月1日,a公司向杨某借了238万元。据报道,杨某有亲戚在劳工部工作,他打算根据这份借据通过劳动仲裁确认他的债权。但是,由于劳动仲裁机构不受理债务纠纷,杨拓的亲属明确表示,并要求通过杨XX亲属的协调协助提起仲裁
,杨某某等人利用本人及他人身份证编造a公司拖欠26名职工工资的事实,伪造相关拖欠工资及结算清单,然后申请劳动仲裁
2010年8月16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杨某某等人的申请,并于10月8日裁定梁某为首席仲裁员。两个月后,由于材料不全,被申请人未到庭,上述案件的第一次审理未举行。
10月28日上午,梁某、胡某和金某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杨某某亲属的“面子”下,梁某某等人知道本案已超过仲裁期限,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而是接受了伪造的证据,作出了26项劳动仲裁裁决,法院裁定,被告梁某某作为依法负有仲裁责任的人,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歪曲事实的裁决,数额超过206万元。情况很严重。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他应该因触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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