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内,审判长郑重宣读了我市首例洗钱案以及一宗走私犯罪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王某因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段某,因犯有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人民币15万元。
据了解,在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泰国永康公司在以人民币6450元/吨至人民币8100元/吨不等的到厂价,向中国境内的江阴悦达等10多家公司销售PET废塑料过程中,为了偷逃国家进口环节税款,采用低报价格,开具假发票的方法,偷逃国家进口环节税款总计人民币5761553元。其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泰国永康公司向国内销售PET废塑料的负责人及具体经办人员,在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间,偷逃进境货物的应缴税额达314万余元。而在此期间,作为永康公司财务人员的段某,在明知道公司的所得是通过走私,偷逃税款而来的情况下,为掩饰隐瞒其真实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经构成洗钱罪。
审理法官介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或者金融诈骗罪的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而为其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简而言之,给以上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外衣的行为即为洗钱。表现形式为五点:一是提供资金账户;二是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是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四是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五是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在上述案件中,段女士的行为已经符合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最终被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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