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供应的中止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电力供应并不能予以突然中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所规定,电力使用者有义务按时、按量地缴纳其所需支付的电费费用。
若电力使用者未能按照预定时间支付电费,则应按照合约约定的方式向供电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倘若经过多次催促后,电力使用者还是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如期支付电费以及违约金,那么供电方可依照国家法定程序临时性停止电力供应。
换句话说,当电力使用者拖延欠缴电费时,供电方首先需要采取多种措施进行收费催讨工作,包括口头及书面、电子邮件等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通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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