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撤销的相关专利申请人来说,他们将无法再行使主张相应优先权的权利,然而若是在申请日期尚未达到一年之时,这些申请人仍旧有在国内提出申请优先权的可能;
可若到期时长已经超出了一年的期限,便不再能请求进行相关的恢复程序,只能重新进行公证书的办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