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王小姐与张先生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为结婚双方于2006年5月共同购买一套商品房,房屋价值50万元,首付10万。双方口头约定各出资5万元,按揭贷款各承担一半。之后,以王小姐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证也登记在王小姐的名下。2008年8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房屋市场价值约70万元。
张先生认为,房屋由双方共同购买,属于双方共有,应当平均分割。王小姐认为,房屋是自己购买的,有产权登记为凭,张先生的出资只是借款,她愿意偿还。
双方争执未果,张先生诉至法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按份共有协议,但从张先生首期付款及承担50%的银行贷款这一事实来看,具备按份共有的要件。房屋增值部分应由双方享有。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归王小姐所有,由王小姐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价款。
全文34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