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转让纠纷是否选择仲裁
股权转让纠纷后,如果有签订仲裁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十一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财产;
(三)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有聘任的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的章程应当依照本法制定。
二、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举证注意事项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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