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分立后,其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进行合并或分立后,其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成立的公司承担。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约定: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协议
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协议属于债务分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务人分立,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连带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在债务分立前,债权协议对于债务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具有特别约定。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协议未能在债务分立前达成,债权人在债务人分立后可以向分立后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也应知道并同意债务人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否则可能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
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分立后的债务人应承担连带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债权人有权要求分立后的债务人承担债务。同时,债权人也应尊重债务人分立前的债权协议,并在协议范围内主张权利。
在债务分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协议未能在债务分立前达成,债权人在债务人分立后可以向分立后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债权人也应尊重债务人分立前的债权协议,并在协议范围内主张权利。债务分立前的债权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分立后的债务人应承担连带债权、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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