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尚不满一年且未育有子女的前提之下,诉讼至法庭要求离婚时,原则上无需退还聘金或婚礼礼金。
唯独在存在如下两种特殊情况之时,离婚案中一方才有权要求对方归还赠予的财物——即:
(1)尽管已完成了结婚注册手续,但是双方在正式步入婚姻生活之前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2)男方为缔结婚姻而向前妻赠送礼金或者财物,导致婚后生活过得异常艰难和困苦。
然而,即便符合上述退还赠与礼金的法律规定,也并不意味着赠与人所送出的所有财物均可尽数收回。
当有关判案法院裁决是否应予以返还之际,通常会依据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是否诞下子女、财产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双方的经济实力与财务状况,以及赠与礼金或财物的具体数目以及赠予时存在的过失程度这多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衡量予以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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