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保险费是保险,1995年版,第154页。
5参见阎新建、刘守建《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6德国保险契约法第38条规定了,保险契约成立后,若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的,在投保人给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得撤消保险契约;投保人怠未给付保险费,保险人自保险费到期日起三个月未提起诉讼请求给付保险费的,视为撤销保险契约。该立法例对我国保险法的修订有参考价值。
7孙积禄,《保险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8[台]江朝国《保险法论》,瑞兴图书公司印行,1994年版,第189页。
9转引自[台]施文森《保险法总论》,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77页。
10在台湾保险法的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仅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这是因为只有人寿保险才兼有储蓄的性质,而伤害险和健康险并不具备。关于此观点还可参见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页。
11[台]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56页。
12Vance,Insrance,3rdEd.,1951,p336。
13转引自[台]施文森《保险法论文》(第二集),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33页。
14[台]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47页。
15参见[台]刘宗荣《保险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62页。
《保险法总论》
《保险法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四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四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31]《保险法判决之研究》
[32]《保险法论著译作选集》
[33]《中国保险法律与实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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