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是在1971年。理由如下:
1、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第1976次全体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该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
2、主要内容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基本原则
1.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照顾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原则
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原则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包括积极方面,即怎样的货物买卖及其它有关事项属于它的适用范围;消极方面,即哪些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不属于它的适用范围。
(三)《公约》的保留
在《公约》的适用范围内,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必须遵守《公约》的所有规定,但是,某个缔约国也可声明它不受条约的某一条款甚至某一部分的约束,这便是保留。
《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公约》第92条)。
2.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公约》第95条);
3.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公约》第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的声明。
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惯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是于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第26届会议第1976次全体会议上,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组织中的合法权利问题”进行表决的决议。该决议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压倒多数通过。主要内容为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她的政府的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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