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方法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平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由管理人和用户所有;差异较大的差额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
庭审过程中,法官如何判断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中国《民法典》的法定离婚条件
我国《民法典》第32作了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面对这样的离婚条件,中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也要严格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却发现问题不断,且不易解决。
在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爱慕另一方的外国人身份,为了达到一些狭隘的的私利荣耀,盲目的进入婚姻围城,婚前对感情本身的重视不够,导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国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认同感和归属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那么对于这样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状况,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呢究竟是应该判离还是不判离呢一刀切全部判离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临结束的命运,因为他们的问题相差无几,但是对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弥补的标准呢对于法官来说很难作出判断,只有通过个案分析比较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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