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1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发布第09200524730号工程企业令,全文19条;第一条为奖励工程技术咨询公司,根据《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具有下列资质的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应当被评选为优秀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二)取得公司登记证或者联合体法人登记证三年以上的,(三)取得工程技术咨询公司注册证书或者技术咨询公司注册证书的咨询公司依照《技术咨询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并未超过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续展期限
第四条第一款所述的具体优良事迹前条所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工程和技术问题。有重要的研发成果
(2)工程技术服务取得了巨大成就
3。及时制止或减少重大灾害的发生或防止重大灾害的扩大
参与政府机构公共政策和规范的制定,(五)在主管机关每年公布的遴选期限前,对灾害应急措施作出重要贡献或者协助救灾工作的;(五)与工程技术改进有关的其他具体成果,符合第三条规定的工程技术咨询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单位向主管机关申请遴选优秀的工程技术咨询公司:,政府机构或学术研究机构
4。经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单位,各技师协会得透过前项第六条所定之推荐单位,向主管机关推荐优秀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之评选名单,以进行优秀工程技术顾问公司之评选工程技术咨询公司,主管机关得设立工程技术咨询公司遴选委员会(以下简称遴选委员会),于遴选结束,无悬而未决事项时解散,前项行政工作由主管机关办理第七条遴选委员会设委员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为召集人,由主管机关兼任;其余委员由主管机关根据有关机关、专家学者和主管机关有关负责人任命。前项委员的组成不得超过第一项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所有成员都没有职务。但非主管机关人员举办者,得依规定负担交通费。
第八条遴选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由委员长担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召集人的职务,也可以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遴选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委员过半数出席;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通过;第九条遴选委员会成员应当秉公办事,规避遴选的有关原则,比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条优秀工程技术咨询公司的遴选,按照本单位持证技术人员的数量,分以下三级进行参与评选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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