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人在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递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验。对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可向有关机关申请;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后再予受理。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分类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
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税务部门等配合,根据《嘉兴市本级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相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收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辖区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审核。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住房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三种保障类型进行登记存档。
(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市住房保障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和公示截止日前申请家庭成员无变化(如有变化,经审核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分类登记。
(五)保障。对获得保障登记的家庭,由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给予相应的保障,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分类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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