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性小产权房”的问题,我们在此明确表示其整体效力受到否定。
至于涉及到的“农民用房”和“农民安置房”的买卖行为,原则性地将其归属于无效合约范畴,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买卖也存在部分相应的有效例外情况。
举例来说,如果相关房屋买卖是在得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同与批准的前提下,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又或者,在某些特定情境下,为了获得迁入地户口身份的出嫁女或入赘男与他人签订购房协议;
甚至对于租赁土地的外村村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基础之上,他们同样有权利进行此类购房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