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下矿山、有毒有害作业、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止从事的劳动。至于“其他禁忌劳动”的范围,根据《劳动法解释》第64条的规定,《劳动法》第64条中的“其他禁忌劳动”是指:(1)伐木,伐木和林业放逐(2)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以上5米(包括5米)且可能坠落的高度进行的任何作业。即二级高空作业(3)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辐射防护条例规定剂量的作业(4)影响未成年工人生长的其他作业。关于雇主不应安排未成年工的更具体的劳动范围,以及当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类型)时,雇主不应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范围,请参见《未成年工特别保护》第3条和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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