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纠纷问题的解决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
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寻求妥善解决,以便达到各方共识的和谐状态;
其次,通过村级居民自治组织或地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以期化解矛盾,达成和解;
此外,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亦可寻求第三方或其他相关组织的协助,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再者,若以上方法均未能奏效,可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当地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处理,仲裁裁决书一经产生法律效力,如若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仲裁机构无权强制执行,而双方当事人必须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若以上所有途径皆告失败,则可考虑提起诉讼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秉持着“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基本原则,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应尽快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土地管理法》第16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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