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祸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涉及到违反相关交通法律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例如致他人受伤乃至死亡或产生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
与此同时,定责环节是为了确立事故诸多方面在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关系,以便明确各自在民事赔偿中应负担的数额。
从本质上讲,刑事责任更多地关注某行为的违法性质及其所带来的潜在危害,相比之下,定责环节则更加注重对事故发生过程中各方面的过失程度进行合理划分。
尽管定责并不必然引发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定责结果揭示出当事人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并且由此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话,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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