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用房规定标准。办公用房即单位员工办公空间。具体标准如下:1、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2、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3、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4、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申办登记和变更,并建立产权档案,统一实施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政府行政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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